財物編號標籤申請系統

公告資訊

♦   請填寫  財物編號作業程序問卷調查  作為改善作業流程或提升服務品質參考之用,感謝您的抽空參與! ♦

申請財物編號後請自行貼牌並拍照附於財產增加單 ,才能辦理報帳!  說明如下

★為簡化財物編號貼牌作業,自109年5月1日起,新購財物編號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保管組動產股 申請(保管組首頁右方線上服務入口→財物編號及標籤申請及進度查詢),無須將財物與單據 送至本組申請人取得財物標籤自行貼牌及拍照後,將照片附於財產/物品增加單第一聯後即 可辦理報帳

 

一、貼牌

     1. 請將財物標籤貼於設備外觀明顯易見之處,並於標籤下方以油漆筆或油性筆複寫財產編 號,俾利日後盤點、財物管理辨識。

     2. 軟體之財產標籤請貼於光碟片外殼(以油性筆複寫財產編號於光碟片上)、授權書或有授 權碼之文件上,並將已貼財產標籤之光碟片外殼、光碟片或上述文件拍照列印出,於報 帳時隨「財產/物品增加單」一併檢附。

     3. 權利(包括專利權、著作權、商標權):
        ① 專利權、商標權之財產標籤請貼於證書正本或影本右下角空白處。 註:申請專利權財產標籤前,請申請單位先洽詢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,取得使 用單位、管理人、使用人之資料。
        ②著作權之財產標籤請貼於書封影本右下角空白處。

 

二、拍照

     1.貼上財物標籤後,每筆財物都要分別拍照(含軟體)。請拍出完整的設備外觀及財物標籤黏 貼的位置(詳參考範例一),並列印出來於報帳時檢附於財產/物品增加單。
       (註:權利部分以 下列影本代替:已貼牌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證書影本,已貼牌之著作權書封影本)

     2.自行貼牌財物相片格式,請於總務處保管組網頁(下載專區財物標籤:自行貼牌財物相片)下載。